彭阳县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诉讼服务 司法公开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彭阳县人民法院->新闻中心->法院资讯
【以案释法】酒后驾驶电动车,彭阳一男子被判刑

  

  (本网讯)近日,彭阳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饮酒后驾驶电动车构成的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张一(化名)酒后驾驶某知名品牌两轮电动自行车,沿县城主干道由北向南行驶,在接打电话时,车辆侧翻倒地,后被查获。经鉴定,张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某知名品牌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彭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一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对张一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提出疑问,电动车明明不属于机动车,为什么酒后驾驶电动车会构成危险驾驶罪?我们不妨来看看有关机动车的定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际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性能须符合以下条件: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千米/小时、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千克、电动机不超过40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伏。

  由此可见,市面上的电动车普遍超标,显然不符合“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案中,经鉴定,涉案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且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所以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罪。

  虽然“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大家耳熟能详的一句警钟,但根据统计,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仍逐年递增,已远超传统高发的盗窃等侵财类案件,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极大安全隐患。部分群众思想上认为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饮酒后可以驾驶,不构成酒驾。彭阳县法院在此提醒: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仍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可能被判处刑罚,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法守法,不购买超标电动车,不把酒言欢后驾车,不做案中事,不成案中人。

  (通讯员:谢京辉 马小军)

来源:责任编辑:
☆ 彭阳县人民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彭阳县人民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彭阳县人民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彭阳县人民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彭阳县人民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彭阳县人民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