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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探望权之争

  

  基本案情

  张某与刘某婚后于2014年生育一女,取名为刘某甲。2017年7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刘某甲由刘某抚养,张某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离婚后,刘某经常阻碍张某探望刘某甲,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后张某将刘某诉至彭阳县法院,要求每月探望刘某甲4次,可带其外出或留宿,每年中秋节、春节各同住1天,寒、暑假各同住15天。

  法院经审理认为,恰当行使探望权,能够达到与子女增进感情、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但张某要求的探望次数过多,不利于刘某甲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应酌情予以减少。遂判决张某每月探望婚生女刘某甲2日,每年寒暑假期间探望7日,刘某应予以协助。

  法官释理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消除而结束,离婚后,子女不论由父或者母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探望权是基于血缘关系的亲权,父母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从孩子的身心健康考虑,父母不应该因为双方矛盾阻碍探望权的实现,更不应该以孩子作为斗争工具去惩罚对方。同时,行使探望权不得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应相互尊重,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通讯员:王胤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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