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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法院审理一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跨省区盗窃案

  

  (本网讯)6月14日下午,随着清脆的法槌声响起,彭阳县人民法院院长孙有平开庭审理一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跨省区盗窃案,彭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东强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9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与黄某、马某、贾某合谋驾车从甘肃省平凉市到宁夏彭阳县境内实施盗窃。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等四人驾车来到彭阳县城,随机选择被害人刘某经营的茶酒商行并撬开玻璃门,分数次将店内百余条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为人民币16052.5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刘某进行了赔偿,刘某出具谅解书对杨某表示谅解。

  庭审中,孙有平依法告知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认真听取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意见,并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及悔罪态度进行了重点审理。整个庭审过程规范精细、层次分明、讯问精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环环相扣,当庭充分揭示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及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当庭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宣判后,杨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对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彭阳县人民法院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诉讼程序与案件难易、刑罚轻重相适应,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通讯员:谢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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