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共同债务划分有协议约定的,对外是否产生效力呢?
案情简介
2019年初,张某向彭阳县某银行贷款5万元,张某的妻子刘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上签字。2019年底,张某与刘某协议离婚,约定该笔债务由张某偿还。后因未按期返还贷款,银行将张某与刘某诉至彭阳县法院。
判决结果
彭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刘某协议离婚时,虽约定该借款由张某偿还,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债权人,该协议对彭阳县某银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彭阳县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刘某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彭阳县某银行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本案中,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对共同债务进行了约定,但其在未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债权人权利的限制,故仅在夫妻双方之间存在约束力,连带债务不因离婚协议而免除。那么,刘某的权利该如何救济?刘某可以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张某行使追偿权。
(通讯员:陈兆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