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车辆在两家保险公司都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发生事故后,如何进行赔偿?近日,彭阳县法院审理的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就解答了这一问题。
案情摘要
2021年1月,杨某驾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严重损坏,经保险公司定损,确定扣除残值后金额为20000元。但杨某还在另一家保险公司为该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因此杨某向该保险公司请求赔付时被拒绝全额赔付。因双方未能就赔付金额达成一致,杨某诉至彭阳县法院。
案件审理
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告知杨某可以依法追加另一家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以确定两家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经过法官对相关规定的详细说明,杨某依法向法院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经审理,彭阳县法院作出判决,由两家保险公司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杨某所投保险构成重复保险,即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杨某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中未就重复保险情况约定相应责任,故应当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通讯员:受康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