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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法院公开宣判尹金库、景乃军、朱智祥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615日,彭阳县法院依法对尹金库、景乃军、朱智祥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等罪判处尹金库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七万元;判处景乃军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判处朱智祥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依法追缴违法犯罪所得。

 

该案经彭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查明,自2013年开始,尹金库在彭阳县境内从事高利放贷,20155月成立彭阳县博胜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尹金库,股东为尹金库及其妻子。20167月,公司股东变更为尹金库和景乃军。20174月,朱智祥被雇佣为该公司员工后,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多次向社会不特定主体发放高利贷款,并采取侮骂、恐吓、暴力、胁迫等手段追讨债务,实施非法拘禁、敲诈他人财物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

彭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尹金库、景乃军、朱智祥在催要债务过程中,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且经公安机关批评制止处理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尹金库、景乃军、朱智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肆意认定违约,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尹金库、景乃军、朱智祥在催要债务过程中,非法拘禁欠款人累计超过十二小时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尹金库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高利转贷罪。尹金库、景乃军、朱智祥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催收债务,在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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