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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流程与管理细则

  

一 、执行局工作职能及纪律

1、制定执行工作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2 、公正、高效、及时执结各类执行案件,维护司法权威。

3 、负责执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

4 、负责其他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案件的执行;对其他法院需要协助执行的给予工作配合。

5、 执行团队:元月结案率应完成15%以上,二月份结案率应完成20%以上,第一季度结案率应完成35%以上。四月结案率应完成40%以上,五月份结案率应完成50%以上,第二季度结案率应完成55%以上,标的到位率达到60%以上。七月结案率应完成60%以上,八月份结案率应完成65%以上,第三季度结案率应完成75%以上。十月份结案率应完成80%以上,十一月份结案率应完成85%以上,第四季度结案率应完成90%以上,标的到位率达到65%以上。团队每季度完成结案率、标的到位率任务后,每件执行完毕案件奖励60元。主管院长、局长、内勤每件奖励3元,司机每件奖励5元。每个团队年度结案均衡度应达0.7以上,每高0.01个点,奖励500元。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完成结案率、标的到位率指标,每个百分点奖励300元。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当事人上访、投诉,出现挂网超审限案件影响市中院和本院年度考核的,年度结案率均衡度与目标任务0.7相比,每低于0.1个点,取消团队与个人评先选优资格。

6、 执行局以 “二人一小组,四人一团队”为模式,以“老中青,执行老兵与新兵”相互搭配,组建三个执行团队。第一、二团队,即执行一庭、二庭。团队之间和团队内部人员之间应相互配合、紧密衔接,服从院长、主管副院长和执行局长的统一调配与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延和拒绝。

7、应组成合议庭决议的事项未经合议或应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未提交,应层报局长、主管院长、院长审签的文书未审签,不得私自制作。

8、严禁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政治案。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的消极执行行为。对举报执行局干警工作作风不实,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打折卡的执行,甚至存在吃拿卡要违法违纪现象的,经查证属实的给举报人给以500元到1000元不等的奖励,并对举报人基本情况加以保密。

9、严禁在执行案件中越权制作法律文书,启用强制措施。禁止带情绪工作,向当事人或其他人员耍特权、抖威风,必须做到令行禁止。

10、严禁司机执行公务中开情绪车、霸道车。禁止驾驶警车飙车。

二、局长职责

1、负责执行局行政管理工作,组织按时限完成年度执行工作任务。安排、督促、检查、总结工作,研究解决问题。

2、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院领导汇报执行工作情况,按时效完成本职工作和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定期与不定期组织执行局干警政治、业务学习;主持召开庭室重大、疑难案件讨论会,总结执行工作经验,提高执行工作质量与效率;负责落实院党组和审判委员会的各项决定。

4、依照授权范围审签执行局执行员制作的各类法律文书和行政事务材料。

5、负责组织执行员讨论制定重大、疑难、复杂执行案件执行方案。带头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执行案件。参加和听取合议庭对执行案件重大事项的讨论。

6、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好执行局干警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并独立抓好队伍的廉洁自律教育和管理。

7、做好调研工作,积极撰写调研报告,总结上报执行工作经验。

8、及时向主管院长和院党组汇报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三、副局长职责

1、协助局长做好执行局执行业务工作。

2、率先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执行案件。

3、完成局长委托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4、严禁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

5、严禁在执行案件中越权制作法律文书,启用强制措施。禁止带情绪工作,向当事人或其他人员耍特权、抖威风,做到令行禁止。

四、执行团队长(庭长)职责

1、执行团队模式“1+3+1”,即一个员额法官、三个执行员助理、一个书记员。

2、团队长负责本团队执行案件的管理与协调工作。担任执行案件承办人或主持讨论本团队执行案件重大、疑难、事项,制作法律文书,审核并流转报批案款发放工作。

3、每周五下午本周执行例会,和下周工作安排。会上团队长负责汇报重大、疑难、复杂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或合议庭讨论时的分歧意见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执行方案。

4、依照授权范围制作、审核、签发法律文书。

5、执行团队长负责流转到本团队的执行案件,按照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安排值班,值班期间负责看管布控押解回来的被执行人,审核外出办案出差审批单。

五、执行员职责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公正、高效执结本人承办的执行案件,完成全年的办案任务和行政事务工作。

2、收到分流的执行案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就现有财产如实填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过程必须有补录记载或录音、录像资料反映,做到程序合法、文书、材料齐全。

3、公正、高效、文明执法,确保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4、严格遵守执行案件的审限规定。

5、贯彻执行本院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议。

6、负责制作执行案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材料。

7、依照案件信息流程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录入案件信息。

8、指导书记员做好案件记录和其他辅助工作,检查书记员法律文书的填写、送达情况;审核书记员制作的各类笔录;督促书记员及时装订纸质案卷,扫描制作电子卷宗,按时限报送归档。

六、助理执行员职责

1、在执行员的指导下,做好各类法律文书和笔录的制作、核对、分发、送达等工作。

2、负责签收、登记和移送案件卷宗等有关材料,做到手续完备、无差错。

3、依照案件信息流程管理规定及时录入案件信息,按照规定收缴案件执行款物。

4、完成局长或执行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书记员职责

1、在执行员或助理执行员的指导下完成执行笔录、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复制笔录等各种笔录的制作和校对工作。

2、按照规定和要求认真装订案件纸质卷宗,扫描制作电子卷宗,按时限报送归档。

3、完成局长交办的或应由书记员完成的其他工作。

八、驾驶员岗位职责

1、忠于职守,爱护车辆,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辆性能良好,车容整洁。

2、服从领导,听从安排,严格按照《出差审批单》按时出车,安全完成出车任务。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出车。

3、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驶安全。

4、礼貌行车,非紧急公务行为不开警灯、不拉警笛。行车途中不开霸道车,礼让三先。

5、节省油料,减少车辆不必要的耗材。

九、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与布控被执行人押解与看管

1、执行指挥中心二十四小时必须有人值班。安排值班的人员不得脱岗。

2、执行局执行团体队轮流值班,每团队值班一周,值班负责人为团队长。夜间和双休日、节假日、二十四小时手机必须保持通话畅通,换班时双方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3、第一团队(一庭)成员刘天军、金伟伟、胡永兴、马军、赵东;第二团队(二庭)成员赵憧未、杨海蛟、王旭、兰鑫、朱亚东、高建平。

4、拘留布控人员由该案件承团队联系承办人与法警队共同负责带押布控被执行人。拘留、看管、送押、拘传被执行人,由团队长填写用警审批单,送法警队负责实施。

5、被拘留人押解回来后,案件承办人除夜间外应立即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并做好询问笔录,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十、执行强制措施的启动与审批

1、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该团队长应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进行合议,明确措施类型和执行方案,层报执行局长、主管副院长、院长。没有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的团队长,应当参加合议庭的合议,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2、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或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需要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侦查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形成书面报告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汇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3、需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或解除拘留强制措施的,案件承办人层报局长、主管副院长或院长审批。

4、需要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冻结被执行人账户或工资、劳务收入的,案件承办人应报团队长审批。

5、需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案件承办人书面层报团队长、执行局局长审批。

6、需要解除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解冻被执行人存款账户、工资收入账户、劳务收入的,案件承办人书面层报团队长、局长审批,但团队长必须在局长授权范围内履行审批手续。

7、需要对被执行人住所或人身采取搜查强制措施的,案件承办人层报局长、主管副院长或院长审批后,持搜查令进行搜查,同时邀请居委会或乡、村组织的工作人员、被搜查人近亲属在场。搜查过程必须全程录像,并将光盘装入卷后证物袋中。

8、采取强制措施报批手续和相关材料必须齐全,并装入卷宗之中。严禁未经审批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或电话报请,事后立即补办相关手续。

十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1、执行过程中必须做到“五查”,即查人、查存款、查车辆、查房子、查工商登记。

2、“五查”情况必须有文字性记录或书面证据材料。

3、终结裁定书必须反映案件执行详细过程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4、终结本次执行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前,必须以笔录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同时征求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5、如查询到被执行人车辆,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扣押变现的,应向县交通警察大队发送《协助查扣被执行人车辆函》和《车辆扣押裁定书》,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不能执行的具体原因及车牌号码,要求申请执行人积极主动查找被执行人车辆下落,并及时告知执行员。

十二、执行款物的收存与支付

1、执行款物的收缴和发放严格执行“一案一账号”的规定,由财务会计、出纳统一在网上操作。执行员外出执行时,收取的执行款和当事人来院刷卡、交现金、财务室与当日缴存与当事人相应账号。

2、依法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一般情况下张贴封条后存放于本院后院,任何人不得使用。时刻检查其存放情况,防止毁损或灭失。对于易变质或季节性不宜存放的财物,不予存放,应变价后存入执行账户。对车船等动产,扣押后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固定其重置价格。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的挂网公开拍卖。严禁长期存放导致车船在扣押期间贬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3、执行款由执行员核对网上操作后,网上报本执行团队长审核并报执行局长审批,最后由财务室审核后网上支付。不认真审核造成执行款错领的,由财务室、执行员、团队长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4、案件执结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领取财物的相关手续。无客观原因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办理完相关手续,并将案件材料移交书记员装订报送归档。

十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1、执行员应全面了解和掌握案件当事人思想动态,对情绪不稳定或可能失控发生突发事件、上访闹事的当事人必须第一时间层报团队长、执行局局长、主管副院长并建立重大掌控人员台账,而且一周更新一次。执行局局长与执行团队长、执行员应时时掌握被掌控人员思想动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当事人的劝导工作,稳控情绪,防止矛盾激化发生突发事件。

2、执行人员不得单独外出执行公务和在办公场所接待、会见当事人。接待来院办理执行事务的当事人时,至少二人并做好笔录记载,同时启用执法记录仪或录音录像机全程录音录像,保存证据,并将光盘装入卷后证物袋。必要时请求法警队派人到场,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3、发生被执行人或其亲属在本院闹事、自残、自伤或伤害他人及本院工作人员的紧急情况时,带队执行局长或团队长以及在场的本院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局面保护自残、自伤者和现场所有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在第一时间向主管副院长、院长报告事态情况,请求法警队和保安大队迅速出警协助,必要时请求120协助救护。坚决杜绝逃避和袖手旁观的不作为行为,在场所有人员务必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局势,消除安全隐患。

4、外出执行案件发生被执行人或其亲属闹事、暴力抗法事件时,执行公务人员应立即控制事态局面保护执行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在第一时间向局长、主管副院长报告事态情况,同时指令其他人报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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